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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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02 09: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

(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申请书和实施方案;

(二)全面负责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三)定期主持召开专项协调会议,及时总结专项执行情况,反映并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专项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重大专项预定的目标;

(二)落实配套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专项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对专项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立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   重大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一)以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具体,以重大技术、产品的研发或新兴产业的培育为中心,经过3-5年实施,能在省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突出技术的创新性,在专项实施期内,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至少建立一套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

3、除政府资助外,参与专项实施的企业必须保证专项配套资金不低于专项总经费的75%;

4、能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产业研结合创新。

(二)以解决重大公益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关键技术。

(三)以解决重大共性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能广泛应用于重点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对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技术。

第九条   首席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每年为重大专项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是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有组织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鼓励和支持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和湖南省企业创新杰出人才等作为首席专家牵头承担重大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二)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承担重大专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省科技厅研究确定重大专项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专项技术需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初步建议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备选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备选重大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研究并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经费预算申请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并决定各专项的经费配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审定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会同财政下达经费。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采取“分类指导,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任务变更:

(一)由于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规调整,专项必须调整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五)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的变更调整,或者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重大专项或课题的中止或撤销,由首席专家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应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或课题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六章   监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实行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专项监理小组由省科技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年度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两种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实施、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视具体原因调整计划;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应撤消专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撤销重大专项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汇总各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及时对外宣传、发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拨款、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根据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省科技厅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省科技厅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造成重大专项终止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由省科技厅下达验收通知,并聘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验收会。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知识产权及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重大专项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专项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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